农业复检时间汇总(农业执法领域)种子复检 农药复检 化肥复检 兽药复检 饲料复检 农产品复检 配套检测文书、送达文书
精简汇总内容
监督检测汇总:
一、种子复检时间 收到通知15日内提出
二、农药复检时间 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肥料复检时间 收到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四、兽药复检时间 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五、饲料复检时间 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六、农产品复检时间 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
采用快速检测抽查检测,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
七、棉花复检时间 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
八…
详细内容:
一、种子复检时间 收到通知15日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 被抽查企业或者生产商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或者单项指标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配套抽检表格(以安徽为例,请自行修改省份、简称)
附件1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编号:
(受检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下达任务主管部门、抽查工作通知及文号)的部署,现对你单位生产销售的种子依法进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请予积极配合。
抽查作物:
扦样单位:
扦样人员:
扦样日期:
(下达任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2
种子检验扦样单
扦样编号: 扦样日期: 年 月 日
被扦 单位 | 名称 | 电话/传真 | |||
地址 | 邮编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 经营者姓名 | ||||
种子 生产 经营者 | 名称 | 电话/传真 | |||
地址 | 邮编 |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 法人代表 | ||||
作物种类 | 种子类别 | 品种名称 | |||
审定(登记)编号 | 父本/母本 | ||||
标注的检测日期 | 质量保证期 | ||||
种子批号 | 种子批重kg | 包装及件数 | |||
是否标注转基因 | □是 □否 | 包装通透性 情况 | □通透 □不通透 | ||
样品数量g | □送验样品 g □备份样品 g | ||||
注册商标 或标识 | 标注质量 | 净度≥ % 发芽率≥ %水分≤ % 纯度≥ % | |||
扦样地点 | 扦样方式 | □扦样器扦样 □徒手扦样 | |||
扦样地点 环境情况 | 种子批化学处理情况 | ||||
扦样方案编号 | 检验依据 | ||||
检验项目 | □净度□水分□发芽率 □纯度□真实性□转基因 其他: | 判定依据 | |||
上述信息由被扦单位提供、属实。
负责人(或授权人):
被扦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上述信息由扦样员在扦样现场填写。
扦样员: 证号: 扦样员: 证号:
扦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若被扦种子为进口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则填写进口商相关信息。 |
本单一式三份:一份扦样单位存留,另一份被扦单位存留,一份报任务下达机关(单位)。
附件3
扦 样 现 场 记 录 单
受检单位名称:
扦取样品名称:
一、受检单位资质
(以复印或拍照的方式,记录受检单位生产经营资质。)
二、被抽样品购销信息
(以文字描述、复印或拍照的方式,记录被抽样品采购来源和数量、主要销售去向等信息。)
三、抽查的规范性
整个扦样工作均在被扦样单位的陪同下,按照本次抽查方案的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抽样方法正确,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盖章): 扦样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4
扦样单位:××× 地址:××× 邮编:××× 传真:××
———————————————————————————————
样 品 确 认 通 知 书
编号:
(种子生产经营者全称):
受 (下达任务单位) 委托,我单位在 (被抽查单位全称) 处扦取标称你单位生产的种子,请你单位予以确认。
该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主要如下:
作物种类: 种子类别:
品种名称: 批号:
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质量指标:水分≤ %、净度≥ %、发芽率≥ %、纯度≥ %
净含量: 检测日期: 质量保证期:
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
种子生产经营者地址:
电话及传真: 其他:
对于以上信息,受检单位已在编号为 的扦样单上签字确认,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函7日内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的,则视为种子是你单位生产的产品。
(公章)
发送方式:□传真/□邮寄/□其他 年 月 日
———————————————————————————————
确 认 回 执 单
□是本单位生产的种子。
□不是本单位生产的种子,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寄送证明材料。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不确认种子移送处理单
编号:
××农业委员会 :
在我委组织的 年 (□月;□季度)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中,(扦样单位全称) 在 (被抽查单位全称) 处扦取标称 (种子生产经营者全称) 生产的(作物及品种名称) 种子,已经过种子生产经营者确认不是其生产的种子。现将不确认(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移送你单位,请对该批种子的来源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我单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 人:
(移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1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编号:
(被抽查单位名称):
根据(种子质量监督工作通知),抽样单位(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县/区)的 (被抽查单位全称) 抽取标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的 (作物及品种名称) 种子,扦样单编号为 。该样品经我单位依据(检验标准)方法检测,并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判定该批种子质量不合格。检测结果如下:
质量指标 | 检测结果 | 标注值 | 容许误差 | 判定结果 | 备注 |
现将检测结果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务必填写附件的确认回执单并立即传真我单位,同时邮寄原件。
若对上述检测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 日内将完整确认回执单和书面异议材料传真(0551-62930619)或转换成电子版形式发送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 57320523@qq.com),同时发送至我单位(邮箱号),并将原件寄送至我单位。
逾期未提交确认回执单,或提交确认回执单但未附相关异议说明材料的,视为你单位认可上述检测结果。
联系人:1.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 *****************
2.检验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附件:确认回执单
(检验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件6-2
品种真实性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编号:
(被抽查单位名称):
根据(种子质量监督工作通知),抽样单位(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县/区)的 (被抽查单位全称) 抽取标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的 (作物及品种名称) 种子,扦样单编号为 。该样品经我单位采用SSR方法 《检测标准》 检测,并与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征集的(作物及品种名称)种子标准样品比较,检测位点数为 ,差异位点数为 ,判定标注的品种名称不真实。
若对上述检测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 日内将完整确认回执单和书面异议材料传真(0551-62930619)或转换成电子版形式发送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 57320523@qq.com),同时发送至我单位(邮箱号),并将原件寄送至我单位。
逾期未提交确认回执单,或提交确认回执单但未附相关异议说明材料的,视为你单位认可上述检测结果。
联系方式:1.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 ***************
2.检验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附件:确认回执单
(检验机构公章)
××××年××月××日
确 认 回 执 单
编号:
(检验机构全称) :
由你单位送达至我单位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或《品种真实性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已收悉。该 (作物及品种名称) 种子扦样单的编号为×××××。
我单位
□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我单位向(检验机构全称)提出复验申请。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 我单位向省农委(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提出申诉。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农种复〔 〕 号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异议答复意见单
(受检单位或种子生产经营者全称):
你单位关于(品种名称)种子样品(编号: )在 检查中的(检验项目)检测结果的异议收悉。
答复意见:
。
此复。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盖章)
年 月 日
二、农药复检时间 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时间确认, 来自下达抽检时的通知 农药质量周期较长,一般是15天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17〕5号)
……
最后一次部级监督抽检通知内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18]6号)
……
4.结果确认和处理
(1)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保存好寄送原始凭证)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异议请求,并说明异议理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抽查单位封好的留存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指定其他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请求的企业承担。
(2)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提出异议请求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协同调查(通知格式见附件4),同时抄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收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及时对涉嫌违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进行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的,立案查处的农业部门应当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相应许可证,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整改复查。……
附件2
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18〕6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县)的 农药经营店抽查了标称你企业生产的 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 ,生产日期(批号)为 (所抽查产品标签复制材料见附件)。
请你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及时核实确认被抽查的产品是否由你单位生产,并将回执寄回我单位。如不是你企业生产的产品,请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据,并加盖公章连同回执一并寄回。对收到本通知15日内未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农药为你企业生产的产品。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请将产品标准同回执一并寄给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抽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回 执
(抽查单位的名称):
经我单位核实,在 抽到的
产品,(是、不是)我单位生产的产品,现予以确认。
附相关证明材料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登记的有效成分 | 未经登记的有效成分 | 判定结果 | 备注 | |||
农药 名称 | 指标 (%) | 检测结果 (%) | 农药 名称 | 含量 (%) | 合格/ 不合格 | |
标签判定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的,注明具体违规行为)。
现将监督抽查检测和判定结果通知你单位,请予以确认。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邮政编码:100125;电话:010-59194351;传真:010-59194003),书面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并抄送我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监督抽查结果。
抽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样本)
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区、市)在农药监督抽查中发现了标称你辖区内企业生产的农药存在违法行为(详见附表),已组织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了查处。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18〕6号)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函告你单位,请配合对标称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抽查省份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三、肥料复检时间 收到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时间确认来源:《肥料产品质量抽检相关规定》
部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内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一)结果判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有机肥料》(NY 525-201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15063-2009)、《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进行判定。
(二)结果确认。样品检验结束后,抽检单位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企业,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在收到检验结果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检结果。
(三)异议处理。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结果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及时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一)结果判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有机肥料》(NY/T525-202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1107-2020)、《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885-2004)等进行判定。
(二)结果确认。
样品检验结束后10日内,抽检单位应当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查单位和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同时抄送被抽查单位和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
(三)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结果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要及时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四、兽药复检时间 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公布,不能作为依据。
第四章 兽药检验
依据《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
抽样编号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兽药名称:
生产、配制单位或产地:
规格:
批号;
抽样数量:
效期:
生产、配制或购进数量:
已销售或使用数量:
库存数量:
被抽样单位:
被抽样场所:
抽样单位(盖章)抽样人签名:
被抽样单位(盖章)有关负责人签名;
(注: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抽样单位,第三联交兽药检验机构随检品卡流转)
兽药封签
品名及批号:
兽 生产单位:
药 抽样单位经手人:
封 被抽样单位经手人:
签 抽样签封日期:
注:大封条长30cm,宽lOcm;
小封条长20cm,宽6cm。
最近几年监督抽检通知来确认时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2〕1号
五、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报送
(一)报告送达。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及时报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从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取的检验结果为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为0的产品,还应同时将检验报告交由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送达生产企业,做好记录、留存凭证。
(二)结果确认。被抽样单位或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确认检验结果并加盖单位公章;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确认检验结果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检验结果。7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应书面说明异议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兽药检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书面答复。
(三)复检要求。被抽样单位或标称兽药生产企业如申请复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原兽药检验机构或者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检验报告原件、法人授权书原件等,逾期不再接受复检申请。受理复检的兽药检验机构应及时对监督抽样留存样品进行复检,并及时将复检报告报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结果报送。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按季度及时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报本辖区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30日前)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中监所(附录2和附录6)。报告应对抽样区域、抽样品种及比例、检验项目和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往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牧发〔2020〕7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牧发〔2019〕8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医发〔2018〕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
仿照农药确认通知书:
兽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
根据《***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农[20**]**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省市(县)的 ***经营店抽取标称你企业生产的 产品,*****证号为: ,生产日期(批号)为 。
经质量检测和判定,结果如下(质量检测报告附后):
商品名 | 标称生产企业 | 生产批号 | 不合格 项目 | 含量 (%) | 判定结果 | 备注 |
判定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的,注明具体违规行为)。
现将监督抽查检测和判定结果通知你单位,请予以确认。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兽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抄送我单位和承检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监督抽查结果。
抽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兽药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
抽样编号: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抽检环节:经营环节□ 使用环节□
兽药名称: 商 品 名:
兽药类别:化学药品□ 兽用抗生素□ 中兽药□ 其他兽药□
用药类别:畜禽用兽药□ 水产用兽药□ 蚕用兽药□ 蜂用兽药□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生产批号: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备注:消毒剂兽药□ 进口兽药□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
(盖章)
五、饲料复检时间 收到检测结论5个工作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2022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要求及2019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参考各部门饲料质量监督抽检要求:
附件:1.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要求
五、复核检测
(一)申请复核检测要求。承检机构作出“不合格”检测结论的,被监督抽查企业或对象可以自收到检测结论5个工作日内,向我部畜牧兽医局书面提出复核检测申请。承检机构作出“合格”检测结论的,不再接受复核检测申请。
(二)实施复核检测。复核检测机构由我部畜牧兽医局从具有饲料质量安全检测资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中择优选择,指定其承担复核检测任务。复核检测样品由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提供,复核检测机构接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测结论,并出具检测报告,同时将复核检测工作过程信息、检验结论和检测报告上传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承检机构可以派员赴复核检测机构实验室观察检测过程,但不得干扰复核检测工作。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复核检测样品超过保质期、逾期提出复核检测申请的,不予复核检测。
六、农产品复检时间 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
采用快速检测抽查检测,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种植业产品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物或添加物按照实施细则中以标准方法检测限作为主要依据指定的判定值判定(优先以定量限作为判定值,如无定量限则以检出限作为判定值,如果检验项目涉及多个方法,而检出限和定量限又不一致的,以最高检出限或定量限作为判定依据)。
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报告时,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依据 XXX 规定,判为合格品。
2.检验的项目中,只要有不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依据 XXX 规定,判为不合格品。
3.豇豆、韭菜常规农药残留检测判定:对于已采收的样品,常规农药残留超标时依据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并及时通知相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跟进查处;对于尚未采收的样品,不进行判定,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相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强化监管。
水果
抽样单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抽样单编号:№.
被抽查 单位信息 | 单位地址 | 省(区)市(州) 县(区)乡(镇)村(组) | ||
单位名称 | ||||
联 系 人 | 电 话 | |||
样品 信息 | 抽样地点 | 省(区)市(州) 县(区)乡(镇)村(组) | ||
样品名称/ 编号 | 样品来源 | 抽样 数量 | 抽样基数 | 生产日期 |
□自产;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抽样单位 信息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市(州)县(区)街道号 | |||
联 系 人 | 电话 | |||
备 注 | ||||
被抽查单位对样品、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抽查单位签名(盖章): 年月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月日 |
此单一式四份。第一联交检验机构,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第四联交任务下达部门。
封签
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
样品移交确认单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抽样单位名称:
收样时间 | 年月日时 |
样品件数 (含备用样品) | |
样品抽样单编号 | |
文书检查记录 | 抽样单信息:□与样品相符 □与样品不符 |
样品检查记录 | 封条:□完好□有破损 样品数量:□满足要求□不满足 样品状态:□正常□异常 |
样品移交 确认结果 | □接收□拒收 拒收理由: |
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 | 检测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
此单一式两联,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分别留存。
拒检确认书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被抽查 单位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产品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抽样 单位 |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任务下达部门,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
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编号)
(被抽查单位名称):
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要求,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名称)进行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 5 日内向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联系人:
电话、传真:地址、邮编: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单位公章)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启动核查处置日期 | ||||
负责核查处置部门 | 处置状态(未启动/已部署/已采取处置措施/处置完毕) | 处置完毕日期(未处置完毕可暂不填) | |||
产品控制情况 | 1.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农产品、农业投入品:_____(填是或否);封存不合格或问题产品:(填是或否); 召回不合格或问题产品:_____(填是或否)。 2.生产公斤,货值元;已销售公斤,货值元。 3.封存公斤,货值元;召回公斤,货值元。 | ||||
排查整改复查 | 1.排查原因:(填是或否);问题原因: 2.责令整改:_____(填是或否),整改时间:(开始)至(结束);整改措施: 3.复查:(填是或否),复查结果(填合格或不合格);如复查不合格又采取了哪些处置措施: | ||||
行政处罚情况 | 1.立案:(填是或否),作出行政处罚:(填是或否), 结案:(填是或否); 移送司法机关:(填是或否,并注明具体机关名称); 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填是或否,并注明具体机关名称); 2.立案日期:。 3.处罚决定书编号:, 下达日期:。警告:(填是或否); 没收非法所得:元;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产品:(填是或否),共计公斤, 货值元;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填是或否),(填具体没收物品),罚款:元; 责令停产停业:(填是或否);(注意不是责令改正,是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填是或否),(填具体吊销许可证名称), 吊销:(填是 或否),(填具体吊销证照名称)。 4.结案日期:。 | ||||
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 |||||
备注 |
结果汇总表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被抽查单位名称 | 抽查城市 | 产品名称 | 产品编号 | 检测结果 mg/kg,µg/kg |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 备注 | ||||
检测项目 1 | 检测项 目 2 | 检测项 目 3 | 检测项目 4 | .. | |||||||
复检样品确认移交单
复检样品确认移交单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我单位(复检单位名称)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供的复检样品,经检查和确认
样品封条:£ 完好 £ 有破损
样品包装:£ 完好 £ 有破损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初检单位(公章): 被抽样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复检单位(公章):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注:本单据一式四份,由初检机构、被抽样单位复捡机构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四方同时在场、共同签字确认生效,不到现场进行复检样品确认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相关单位代为进行确认。无法加盖印章的,可由复检样品确认人员签字捺印。
畜禽产品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物或添加物按照实施细则中以标准方法检测限作为主要依据指定的判定值判定(优先以定量限作为判定值,如无定量限则以检出限作为判定值,如果检验项目涉及多个方法,而检出限和定量限又不一致的,以最高检出限或定量限作为判定依据)。
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出具检
验报告时,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依据 XXX 规定,判为合格品。
2.检验的项目中,只要有不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依据 XXX 规定,判为不合格品。
家禽类产品
5. 样品检测
水产品
检验项目
鱼类产品(鲈鱼、乌鳢、鳊鱼、鲫鱼、鲤鱼、大黄鱼、鳜鱼、鳙鱼、鲆鱼、鲶鱼、草鱼)检验项目见表。
鱼类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 判定值 (µg/kg) | 检验方法 | 备注 |
1 | 氯霉素 | 农业农村部第 250 号公告 | 0.3 | GB/T 20756-2006 GB/T 22338-2008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 合物 |
2 | 孔雀石绿 | 农业农村部第 250 号公告 | 1.0 | GB/T 20361-2006 GB/T 19857-2005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3 | 硝基呋喃 类 | 农业农村部第 250 号公告 | 1.0 | 农业部 783 号公告 -1-2006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4 | 氧氟沙星 | 农业部第2292 号公告 | 2.0 |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 -1-2008 GB/T 20366-2006 | 停用兽药 |
5 | 培氟沙星 | 农业部第2292 号公告 | 2.0 |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 -1-2008 GB/T 20366-2006 | 停用兽药 |
6 | 诺氟沙星 | 农业部第2292 号公告 | 2.0 |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 -1-2008 GB/T 20366-2006 | 停用兽药 |
7 | 洛美沙星 | 农业部第2292 号公告 | 2.0 |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 -1-2008 GB/T 20366-2006 | 停用兽药 |
8 | 地西泮 | GB 31650-2019 | 0.5 | SN/T 3235-2012 | 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检出 |
备注 硝基呋喃类包括: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它酮、呋喃妥因代谢物(AOZ、SEM、AMOZ、AHD) |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判定,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物或添加物按照实施细则中以标准方法检测限作为主要依据指定的判定值判定(优先以定量限作为判定值,如无定量限则以检出限作为判定值,如果检验项目涉及多个方法,而检出限和定量限又不一致的,以最高检出限或定量限作为判定依据)。
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报告时,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
产品经检验,依据 XXX 规定,判为合格品。
2.检验的项目中,只要有不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依据 XXX 规定,判为不合格品。
虾类产品
虾类产品(对虾)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 判定值 (µg/kg) | 检验方法 | 备注 |
1 | 氯霉素 | 农业农村部 第 250 号公告 | 0.3 | GB/T 20756-2006 GB/T 22338-2008 | 禁用药品及其他 化合物 |
2 | 孔雀石绿 | 农业农村部 第 250 号公告 | 1.0 | GB/T 20361-2006 GB/T 19857-2005 | 禁用药品及其他 化合物 |
3 | 硝基呋喃 | 农业农村部 | 1.0 | 农业部 783 号公告 | 禁用药品及其他 |
类 | 第 250 号公告 | -1-2006 | 化合物 | ||
4 | 氧氟沙星 | 农业部第 2292 号公告 | 2.0 |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 -1-2008 GB/T 20366-2006 | 停用兽药 |
5 | 培氟沙星 | 农业部第 2292 号公告 | 2.0 |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 -1-2008 GB/T 20366-2006 | 停用兽药 |
6 | 诺氟沙星 | 农业部第 2292 号公告 | 2.0 |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 -1-2008 GB/T 20366-2006 | 停用兽药 |
7 | 洛美沙星 | 农业部第 2292 号公告 | 2.0 |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 -1-2008 GB/T 20366-2006 | 停用兽药 |
8 | 地西泮 | GB 31650-2019 | 0.5 | SN/T 3235-2012 | 允许作治疗用, 但不得检出 |
备注 硝基呋喃类包括: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它酮、呋喃妥因代谢物(AOZ、SEM、AMOZ、AHD) |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物或添加物按照实施细则中以标准方法检测限作为主要依据指定的判定值判定(优先以定量限作为判定值,如无定量限则以检出限作为判定值,如果检验项目涉及多个方法,而检出限和定量限又不一致的,以最高检出限或定量限作为判定依据)。
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报告时,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依据 XXX 规定,判为合格品。
2.检验的项目中,只要有不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依据 XXX 规定,判为不合格品。
结果处理
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 5 日内,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业农村部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复检要求
复检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业农村部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具体操作见以下不合格农产品复检工作程序:
1.申请
被抽查单位应自收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2.受理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被抽样单位复检申请后,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复检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告知申请复检企业。
3.复检机构确定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推荐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并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批准,也可以申请由农业农村部指定复检机构。
4.样品确认移交
复检样品确认移交采取“四方见证”方式进行。由初检机构、经批准的复检机构、被抽样单位及所在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见证样品移交,并分别在《复检样品确认移交单》(3.12)上签字。
5.样品检测
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农村部。
6.检测费用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被抽样单位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
生鲜乳
(五)异议处理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承担单位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七、棉花复检时间 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
第二十二条 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依照本条例进行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蚕种复检时间 未做要求
依据 蚕种管理办法
二、检验结果
(一)桑蚕原种:按照《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 19178—2003)和《桑蚕原种》(GB 19179—2003)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二)桑蚕一代杂交种:按照《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 327—1997)和《桑蚕一代杂交种》(NY 326—1997)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1.外观包装。抽检的131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外观包装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2.良卵率。抽检的131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平均良卵率为99.47%,全部合格。其中,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等13省(区)的平均良卵率均在99%以上。
3.实用孵化率。抽检的131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平均实用孵化率为98.80%,全部合格。其中江苏、浙江、山东、江西、广东、广西、重庆、云南、陕西等9省(区、市)的平均实用孵化率均在99%以上。
4.杂交率。从抽检的131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中,随机抽取44批次散卵种进行杂交率检验,平均杂交率为98.42%。
5.病卵率。对131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的成品卵全部进行了微粒子病卵率检验,其中129批次未检出微粒子孢子,为合格蚕种,2批次检出微粒子孢子,但病卵率未超标,为带毒合格蚕种。带毒合格批次为:江苏省建湖蚕种场繁育的“华康3号(反交)”(生产批次号:51)、江西井冈蚕种科技有限公司繁育的“皓月×菁松”(生产批次号:13)。
食用菌种、种畜禽、蜂蜜、农业机械有关于质量的要求,没有具体质量检测抽检规定,也没有复检时限,不再一一列举。
扩展阅读:
农业执法领域现行有效的产品监督抽查取样、初检、复检规定(本文章来源:农业执法公众号,整理者:孙继承)
题外内容:
食品复检期限7个工作日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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